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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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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 公告编号:2020-067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星期二)10:00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富强路196号公司201会议室。

  4、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主持人:副董事长杨玉英女士。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631,996,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0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9,620,9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1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2,375,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977,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1,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2,375,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12%。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杨玉英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拟洽谈租约及船舶转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1,990,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71,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洽淡租约及船舶转让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1,990,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71,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1,672,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反对323,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53,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78%;反对323,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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