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直:
因你涉嫌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并且在无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和业务资质的情形下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责令你停止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50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014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