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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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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086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2020年7月10日,公司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川0112民初6523号),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3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0112民初6523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7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上午9:30。2019年12月6日近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通知。2019年12月9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案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公司董办于2020年6月2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寄送的关于(2019)川0112民初6523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下午14时。

  2020年6月29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2020年7月10日上午复庭或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31、2019-141、2020-067、2020-078)。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0年7月10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2民初6523号),主要内容如下: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2020年7月10日,公司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川0112民初6523号),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3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2民初6523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087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2019)浙0103民初6937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出具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上市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122,71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上诉,如上诉法院二审判决上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3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律师于2018年9月2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核查并取得了西藏发展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王承波共同作为被告,案号为(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材料;公司委托律师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18年12月17日下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均未到庭。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未当庭宣判。公司委派律师已当庭向法庭提出:由于目前公司前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承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正在调查中,申请法院批准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调查结束。2019年5月23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司于2019年6月4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2018)浙0103民初41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请求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上市公司和天易隆兴承担。2019年11月11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杭州中院出具的本案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终7399号),裁定如下:1、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月7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2019)浙0103民初6937号),包括应诉通知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申请人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将原诉讼请求之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承担其追讨欠款律师费贰拾万元(200,000元)变更为叁拾贰万元(32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不变。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

  2020 年 4 月 16 日下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2019)浙 0103 民初 6937 号借款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均未到庭。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该案件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书而发回重申。公司委派律师当庭向法庭提出:由于目前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正在被调查,本案纠纷中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普通的借款合同,还是王承波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尚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定性,西藏发展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法院不应通过审判工作,将批着“合法外衣”的所谓“民间借贷”予以合法化,法院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2018-098、2018-100、2018-108、2019-063、2019-068、2019-134、2020-004、2020-039、2020-042)。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法律顾问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03民初6937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122712元;

  二、被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5122712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700(原告已预缴),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0700元,由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98元,由被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302元。

  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于2018年12月取得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务清偿承诺,承诺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定西藏发展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清偿本息的,生效判决所涉全部本息及其他费用均由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偿还。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上诉,向法院主张本案属王承波、吴刚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王承波、吴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继续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请求其查明事实,向法院提供关于本案的调查情况,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2019)浙0103民初6937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出具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上市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122,71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上诉,如上诉法院二审判决上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3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03民初6937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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