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不服象山区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象山区法院邮寄来的《起诉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舒峥就本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该案已于2020年5月12日开庭审理,象山区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年4月9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延期开庭审理的公告》、2020年6月1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 《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舒峥,男,汉族,1974年生,住址:上海市方浜中路。
被上诉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翠竹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李飞影。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384号判决,发回重审或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2019065号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案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如下:
1.原审法院采用的审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2.原审法院未查明关键事实。
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收到的 《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象山区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桂0304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对原告舒峥与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桂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2020)桂0304民初384号”补正为“(2020)桂0304民初586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无直接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