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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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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3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8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3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 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4、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人代表:张旭阳

  公告联系人:杨琳

  公告电话:010-61952702

  公告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3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法人代表: 刘明军

  公告联系人:谭广峰

  公告电话:95017-1-8

  公告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黄祎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3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 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fund.sina.com.cn

  3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五、基金的名称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IOF)

  六、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

  七、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挖掘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的海外投资机会,在实现高度风险分散的同时,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九、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为: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其中,投资于海外中国机会概念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海外中国机会概念是指受益于“中国机会”的境外公司。受益于“中国机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上市,或在中国注册、境外上市,或在境外注册、上市但业务和关系主要在中国大陆,或中国市场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和美国市场,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其他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如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95%,美国为95%,境内市场为20%,欧洲为50%,日本为50%,其他国家或地区为50%。

  十、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量化分析与基本面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以公司经营质量、营业收入、公司盈利、分析师预期和估值等为主要关注点,以新兴行业中处于合理价位的成长型股票(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GARP)为主要投资标的,并兼顾受惠于盈利周期加速且估值相对较低的价值型股票。价值增长投资策略兼顾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主要投资对象为价值相对低估且未来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股票。该策略甄别未来较具成长性且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投资决策流程

  (1)量化分析

  本基金通过自主研发的量化模型体系来初步筛选样本股。在本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基础上,利用财务信息、价格信息及分析师预期信息等,以公司经营质量、营业收入、公司盈利、分析师预期和估值等数据为因子集群,通过自主研发的量化模型体系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评分,筛选出公司经营质量较好、主营业务或利润增速较快、价值相对被低估或成长性较好的个股,建立基本股票池。在基本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还会利用大数据,找寻大数据与股价之间的相关关系,力争进一步提高量化模型的有效性。

  (2)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基本面分析来对由量化模型筛选出来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基金经理及研究部利用投资研究平台,根据其对中国整体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进行的深入研究与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竞争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成长性分析,并运用合适的价值评估手段进行估值,找出最有投资机会的公司,建立精选股票池。

  (3)投资组合构建

  根据量化模型评分及基本面分析的结果,本基金在精选股票池中进行股票选择,采取评分越高权重越大及自由流通市值加权的方式相结合,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期获取中长期投资收益。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采取较为积极的策略,通过利率预测分析、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债券信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等,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稳定收益。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衍生品投资,主要用于组合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力争运用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作用。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投资在本基金定义的受益于“中国机会”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10)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1)本基金投资境外基金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2)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6)本基金境内投资权证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7)本基金境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7)项第5)条、(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1)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MSCI中国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MSCI中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MSCI中国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海外市场波动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月**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2季度报告,截止2019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本基金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45,771,788.62元,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88.17%。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无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6月30日)

  ■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交收、登记存管等产生的各项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程序,遵照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因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2020年7月4日公布的《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7月8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9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将于2020年7月10日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程序遵循基金的法律文件和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规定, 具体基金如下:

  ■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网址: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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