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四维图新
股票代码:002405
信息披露义务人:程鹏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5号北京汽车大厦11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楼三层301-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李龙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刘剑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大社左田东大街****
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大社左田东大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周代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塞顿中心****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塞顿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刘振东(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
住所: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四党口中村四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1座写字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写本报告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天安财险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情况
前五大股东: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5.883%,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869%,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1.869%,深圳市德新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股11.697%,深圳市前海恒棉宇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997%。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安鹏资本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情况
■
■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龙华启富(现名“山证投资”)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情况
■
■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信建投
1、委托人李龙萍
■
2、委托人刘剑华
■
3、委托人周代珍
■
4、委托人刘振东
■
二、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月5日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号),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锁价方式向腾讯产业基金、芯动能基金、天安财险、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资产、林芝锦华、华泰瑞联、安鹏资本、龙华启富和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天安财险、中信建投证券、安鹏资本和龙华启富(现更名为“山证投资”)等4名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同意将其所认购股份的表决权授予程鹏先生,由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程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37%股份,同时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合计达到7.113%。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自身资金需求。
二、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监高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00万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也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增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程鹏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程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9,125.3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113%,即程鹏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合计达到7.113%。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22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年6月,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 0.14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5股。权益分派完成后,程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13,764.54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014%。
2020年3月2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程鹏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937.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减持完成后程鹏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为11,875.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054%。程鹏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降为6. 087%。(注1:在此期间因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018年6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5月完成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于2019年5月完成公司回购股份注销;于2019年6月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上述情况均对公司总股本产生影响,减持比例的计算是以当时总股本为基础计算,故存在差异。注2: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未解锁股份没有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计算需从总股本中扣除未解锁部分股份,故与总持股比例存在差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拥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具体减持情况见下表:
■
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3日期间,程鹏的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46.2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3%。减持完成后程鹏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为9,829.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11%。程鹏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降为5.031%(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未解锁股份没有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计算需从总股本中扣除未解锁部分股份,故与总持股比例存在差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拥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具体减持情况见下表:
■
2020年7月6日,程鹏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7%。减持完成后程鹏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为9,776.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4%。程鹏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降为4.99997 %(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未解锁股份没有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计算需从总股本中扣除未解锁部分股份,故与总持股比例存在差异)。具体减持情况见下表:
■
综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程鹏拥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由原7.113%降为4.99997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
注:公司于2019年6月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 0.14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5股。鉴于此,上述股东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数量均自除权除息日即2019年6月17日起相应进行了调整。程鹏于权益分派前减持49万股,权益分派后减持237.56万股。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份41.8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平均交易价格为18.86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程鹏
2020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郭予丰
2020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培龙
2020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怡里
2020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李龙萍
2020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刘剑华
2020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周代珍
2020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刘振东
2020年7月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本报告书文本。
三、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程鹏
2020年7月7日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郭予丰
2020年7月7日
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培龙
2020年7月7日
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怡里
2020年7月7日
李龙萍
2020年7月7日
刘剑华
2020年7月7日
周代珍
2020年7月7日
刘振东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