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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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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6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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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OPPO移动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OPPO移动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OPPO移动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OPPO移动已办理了2019年度年报公示手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2)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OPPO移动控股股东为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明永。

  OPPO移动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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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OPPO移动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战略合作主要内容

  OPPO是全球领先的智能设备制造商和创新者,致力于通过科技创新创造美好生活。自2004年成立以来,OPPO业务已遍及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在全球已拥有超过3亿用户。根据IDC统计数据,2019年OPPO全球范围内的手机出货量为1.14亿台,市场份额为8.3%,稳居全球行业前列。

  根据发行人与OPPO移动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OPPO移动将积极探讨寒武纪人工智能芯片的应用,具体包括:

  ①随着OPPO移动在手机和物联网领域的发展与布局,双方可就未来设备智能化、运算智能化的需求开展多种战略合作。

  ②随着万物互融时代的启幕及OPPO移动在消费电子领域的积累,以及寒武纪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积累,双方可就多场景下人工智能的应用开展多种合作。

  (5)关联关系

  经核查,OPPO移动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OPPO移动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OPPO移动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OPPO移动于2020年6月出具的承诺,OPPO移动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4、中证投资

  (1)基本情况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书面核查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证投资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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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证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证投资已经办理了2019年度年报公示手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中信证券系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中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自2017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中证投资全面承担,中证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中信证券统一体系。另经核查,2018年1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已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中证投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除此之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证投资于2020年6月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1、联想北京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美的控股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3、OPPO移动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中证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联席主承销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律师对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且实施本次战略配售已完成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且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求,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且实施本次战略配售已完成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且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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