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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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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5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和分析,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2019年,你公司通过非经常性收益实现净利润3,096万元,扣非后净亏损926万元。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政府补助4,074万元。

  1、请你公司说明政府补助收到的时间、发放主体、发放原因、计入当期损益的合规性。

  2、报告期内,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对你公司给予“产业发展补助资金”4,000 万元。请说明你公司在浙南产业集聚区开展业务和投资的情况,“产业发展”的具体含义,你公司是否与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下属企业存在合作、合资协议或意向。请你公司报备申请政府补助的报告及相关批文。

  3、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政府补助是否附条件,是否规定用途,是否存在使用限制,及其截止目前的存放、管理及使用情况。

  4、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政府补助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将上述政府补助的确认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执行了获取政府补助文件、访谈相关政府部门等审计程序。请提交相关工作底稿,并说明获取的审计证据及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回复】

  (一)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政府时间、金额、发放主体、发放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

  (2)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合规性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以上获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均为不附生效条件的一次性补助,未指定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不确认为递延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公司收到以上政府补助后,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政府补助具体情况:

  (一)公司在浙南产业集聚区开展业务和投资的情况

  仁智股份注册地在温州,是2016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也是第一家入驻经开区的上市公司,公司历年来在新材料领域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和技术储备。为在浙南产业集聚区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新材料产业链领域的发展,经公司申请,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予以一次性政策补助扶持。截至目前,公司与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下属企业不存在合作、合资协议或意向。

  (二)“产业发展”的具体含义

  新材料产业具有技术高度密集,研究与开发投入高,产品的附加值高,生产与市场的国际性强,以及应用范围广,发展前景好等特点,其研发水平及产业化规模已成为衡量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分重视和支持公司在新材料产业的投入和发展。

  (三)公司申请政府补助报告及相关批文详见:附件一

  3、上述政府补助是否附条件,是否规定用途,是否存在使用限制,及其截止目前的存放、管理及使用情况。

  (1)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未对上述政府补助附加条件,未规定用途,不存在使用限制。

  (2)仁智股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对上述政府补助资金进行管理。目前该补助资金存放于公司银行账户中,尚未使用。

  (二)年审会计师专业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详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二、2018年亚太所对你公司年报出具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涉及你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你公司2018年因大宗贸易业务终止形成的大额应收款项余额3.96亿元,除对温州龙城实业有限公司2,208万元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外,对其余9家单位全额计提坏账3.73亿元。2019年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原值3.68亿元,坏账准备3.58亿元。报告期内,你公司收回2018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款项1,890万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请你公司说明收回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1,890万的时间、还款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请说明应收温州龙城实业有限公司款项的后续变动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转回情况。

  (3)请列表说明你公司上述其他应收款的明细信息,包括保证金支付时间、交易产品、对方单位名称、目前的经营情况、是否为你公司主要供应商(如是,说明2016-2018每年采购情况)、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变相资金占用。

  (4)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管理层经过充分考虑大宗贸易业务的基本特性,了解欠款方的基本状况,评估款项催收力度与反馈结果,分析款项性质,认为部分款项回款难度较大”,你公司披露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的具体措施显示,截至2018年年报披露时,你公司已对上述3.73亿元其他应收款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立案,并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资金、强制执行等。请你公司结合对欠款方基本状况的评估、相关诉讼进展、诉讼判决及执行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利润调节、业绩“大洗澡”的情形。

  (5)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针对其他应收款及坏账准备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并说明前期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是否已经消除。

  【回复】

  (一)公司回复

  1、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回款具体情况说明

  公司收回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1,890万元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还款人为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还款证明文件详见附件二。

  2、应收温州龙城实业有限公司款项的后续变动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转回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回应收温州龙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实业”)款项1,708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龙城实业款项余额为500万元,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5万元。该款项已于2020年03月31日全额收回,坏账准备已转回。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的明细信息说明如下表:

  单位:元

  ■

  备注:

  其他应收款---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国世能”)款项:主要系我司与大庆国世能原油开采业务合作,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92区块合作协议》项下的投资款,“大庆国世能”最终未履行出资义务。该涉诉案件于2019年5月13日达成和解。

  4、结合对欠款方基本状况的评估、相关诉讼进展、诉讼判决及执行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利润调节、业绩“大洗澡”的情形。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表:

  单位:元

  ■

  注释1:公司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案尚未判决。

  (2) 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本案判决,公司败诉。

  (3) 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对中经公司的坏账准备的计提结果。

  综上,结合对欠款方基本状况的评估、相关诉讼进展、诉讼判决及执行情况,公司虽然胜诉,但欠款方迟迟未退还保证金。结合2019年以及期后的回款情况,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公司不存在利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利润调节、业绩“大洗澡”的情形。

  (二)年审会计师专业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详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三、报告期内,你公司第一至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0.23亿元、0.21亿元、0.21亿元和0.32亿元。请你公司结合主营业务特点,说明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保持平稳而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显著高于前三季度的原因。

  【回复】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为提供劳务收入和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

  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高于前三季度约0.1亿元,主要是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及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客户油田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该业务受行业影响,通常于第四季度完成工程施工,导致第四季度结算较为集中。

  四、报告期内,你公司存在多个未决重大诉讼,请补充披露:

  (1)你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金额为3,205万元,请你公司结合案件详情、诉讼及执行进展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确认营业外支出365万的依据及合理性。

  (2)你公司与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金额为9,677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一审判决的结果以及公司上诉的进展情况,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针对预计负债科目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回复】

  一、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情况

  (一)案件详情及诉讼进展情况

  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特威尔”)与仁智股份于2018年5月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8NXB7050002X-01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标的15,000吨(允许±10%)稀释沥青,合同价款为53,351,534.88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仁智股份已支付价款22,370,092.07元,尚欠价款30,981,442.81元(含税)。

  仁智股份将向伊斯特威尔购买的15000吨(允许±10%)稀释沥青直接销售给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2018年12月12日德州协诚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仁智股份赔偿违约金以及赔偿因其提供稀释沥青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该案件截至目前已撤诉。

  由于与德州协诚对于稀释沥青的质量纠纷,仁智股份以稀释沥青质量不合格为由暂不付款给伊斯特威尔,但仁智股份于2018年8月2日及同年9月12日出具的收货确认函中,明确对交付产品的数量及质量无异议,因此伊斯特威尔对仁智股份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及赔偿违约金等其他损失及相关费用。

  2019年5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卷编号为(2018)苏0114民初5358号),要求仁智股份支付伊斯特威尔价款25,646,289.32元,违约金1,067,030.70元及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5,646,289.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日起至款付清时止);要求伊斯特威尔开具金额为45,385,974.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仁智股份于收到税票当日支付价款5,335,153.49元(若不支付,则应当承担至支付日的利息损失);驳回伊斯特威尔和仁智股份其他诉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04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07,042.00元,由伊斯特威尔承担7,150.00元,仁智股份承担199,892.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4,500.00元,由仁智股份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4,161.00元,由仁智股份承担。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前期公告。

  仁智股份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进行上诉。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案卷编号为(2019)苏01民终535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应按判决结果执行。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前期公告。

  2019年9月3日,法院强制划拨仁智股份4,700,000.00元给伊斯特威尔,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仁智股份尚欠含税价款26,281,442.81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前期公告。

  (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说明

  1、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2018年根据收货、开票及诉讼情况,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全额确认对伊斯特威尔的应付款项,其中已开票金额7,965,560.00元,暂估金额39,125,840.41元,应付账款贷方合计金额47,091,400.41元;2018年已支付22,370,092.07元,2018年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24,721,308.34元。

  2019年9月3日,法院强制划拨仁智股份4,700,000.00元给伊斯特威尔,2019年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20,021,308.34元。

  2、营业外支出账务处理

  根据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仁智股份需向伊斯特威尔支付未付价款利息、违约金及利息、加倍利息等赔偿损失,确认的365万营业外支出明细及依据分项列示如下:

  单位:元

  ■

  (1)计提期间:2018年8月2日-2019年9月3日

  单位:元

  ■

  (2)计提期间: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30日

  单位:元

  ■

  (3)计提期间: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注:

  (1)计算基数以法院判决计算基数为准,计算起始日为法院判决计算起始日。

  (2)法院一审判决日期为2019年5月6日,判决三日内支付价款及其他损失,否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于2019年5月10日开始计算加倍利息。

  (3)2019年9月3日,法院强制划拨仁智股份4,700,000.00元给伊斯特威尔,因此计算基础扣除该部分。

  2、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

  (1)案件情况及进展

  公司与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当资产”)关于9,677 万元票据追索权的纠纷案涉及两个案件。

  一个系公司为原告,起诉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金佩芹、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九当资产(票据金额合计14,677.08万元,要求返还票据、不承担承兑义务)。(案卷编号为(2019)粤01民初395号)

  另一个系九当资产为原告,起诉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经公司、仁智股份,要求支付9,677.08万元票据本息。(案卷编号为(2020)粤01民初167号)

  因两起纠纷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两案合并审理,既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亦符合当事人意愿。因此两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019年12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件编号为(2019)粤01民初395号),驳回仁智股份6张票据共9,677.08万元关于返还票据及不承担承兑义务的请求。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9)浙05民初61号案件已于2020年5月2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尚未判决。

  2019年12 月,公司以中经公司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20 粤01 民初68 号),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与中经公司之间成立的口头委托融资合同。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说明

  2018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将该票据全额确认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考虑到2018年已将商业承兑汇票全额计提了损失,2019年从判决书中未见明确的逾期利息及其他赔偿条款,因此,公司除了应缴纳的诉讼费以外,未进一步确认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一审判决未提及逾期利息及其他赔偿条款,或有的赔偿损失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因此未计提其他预计负债,仅对票据金额确认了损失,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年审会计师专业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详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五、报告期末,你公司流动负债为2.97亿元,流动资产为1.78亿元,流动比率为0.60。同时,你公司对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贷款3,120万元已逾期。请你公司结合日常运营所需资金规模、一年内的偿债安排等,分析公司偿债能力,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回复】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2.97亿,主要为:

  1) “应付票据”14,677万元,主要是商业汇票纠纷事项,可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5,000万票据涉及的三个诉讼:(1)窦晴雪等金票通投资者诉中经公司、盈时公司、仁智股份等合同纠纷,经过南京建邺法院审理,因盈时公司涉嫌犯罪已裁定移送公安处理。窦晴雪等当事人不服,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南京建邺法院的裁定。目前该案材料已由建邺法院移送至建邺区公安分局,目前公安分局正在侦查过程之中,具体案件进展情况暂具有不确定性;(2)仁智股份诉中经公司、盈时公司返还上述10张共计5,000万的票据返还之诉,该案经广州中院审理已经判决,因盈时公司涉嫌犯罪,在南京法院已裁定移送公安处理的情况下,仁智对5,000万部分的民事诉请也予以“裁定”驳回。盈时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广州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审理,判决维持广州中院判决。目前该案也需等待南京建邺公安局侦查;(3)盈时公司诉仁智股份、中经公司5,000万票据追索案件,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判,驳回了盈时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此案件盈时公司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开庭暂未判决。

  第二部分为9,677万元票据涉及的三个案件:(1)仁智公司诉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九当公司返还6张共计9,600万元票据,广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生效;(2)仁智股份诉中经公司关于委托中经公司以9,600万票据融资的委托合同撤销之诉,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开庭暂未判决;(3)九当公司诉仁智股份、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票据追索案件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尚未判决,上述商票诉讼案件在短期内暂时无法确定偿债安排。

  2) “短期借款”---掌福借款3,120万,目前案件处于“法院审理”状态,目前公司正与对方积极洽谈和解,以分期逐步偿还。

  3) “短期借款”---三台农商行借款1,800万元,本年度已偿还100万元,截止目前公司向三台农商行借款1,700万元,已获得一年期续贷批准。

  4) “预收账款”1,645万元,主要为预收彭州天然气的公司参股公司智捷天然气的股权转让款1,300万,目前该预收款相关的股权转让事项处于依然有效状态,短期内没有偿债安排;

  5)“应付账款” ---应付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款2,002万,其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偿还本金500万元,剩余部分本金和利息,公司将按协议约定,分三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6) “应付账款”3,701万,主要为公司日常经营采购款,根据销售回款做出支付安排。

  7) “其他应付款”1,568万元,为公司日常经营周转款项,具体情况见“问题八”回复。

  综上,公司一年内的偿债安排预计为2,728万元(伊斯特威尔公司的本息2,628万元,三台农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应付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公司根据销售回款安排支出,无流动性风险。在原有业务不扩张的情况下,按照全年经营性现金流出预计,公司全年日常周转所需资金规模约7,200万元。公司流动资产约1.78亿元,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2、 公司持续加强运营资金管控,提升运营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占用,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使经营净现金流水平和净资产随着业绩改善而稳步回升。并且,积极开展债务融资和加快推进权益性融资,切实保障现金流安全,切实改善资本结构,提高流动比率,降低公司综合资金成本。同时,公司管理层将积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六、报告期内,你公司名下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4001779号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区1-5栋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被司法查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不动产的账面金额、使用用途、被查封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说明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获取了由绵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知悉上述不动产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

  根据公司收到的法律文书及查封法院等相关信息,公司判定上述不动产因窦晴雪等金票通平台相关投资者诉公司、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建邺法院申请查封。现该案件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因被告盈时公司涉嫌经济犯罪,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厂房账面价值为166.89万元,土地账面价值为251.41万元,被查封不动产的账面价值合计418.3万元。被查封的不动产目前用于公司绵阳子公司员工的办公场所及厂房,上述被司法查封的土地、厂房未被限制正常使用,仍可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同时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暂不存在被司法处置的可能。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未有影响,公司将委托律师联系法院上述不动产的解封事宜,如有进展,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查询了关于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询未收到因该案件被法院申请冻结公司相关财产的执行裁定书,公司收到由绵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后,公司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七、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票据金额为 1,063 万元,较期初增长268%,主要是报告期内应收商业承兑票据的增加。请你公司结合信用政策和销售情况解释说明应收票据余额增长的原因,并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应收票据的收回情况。

  【回复】

  单位:万元

  ■

  公司报告期内结合“应收票据”科目和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的应收票据”科目分析,应收票据实际较期初增长24.91%,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和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9年报告期末应收商业承兑票据的增加,主要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商业汇票735万。截止目前,以上商业承兑汇票均已到期兑付。

  八、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中企业间拆借往来的余额为1,033万元。请你公司补充列示主要资金拆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金额、对手方名称、关联关系、利率、期限、抵押物、主要用途和使用情况等。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的“企业间拆借往来”,系按照款项性质重分类所致,均为正常外部业务往来余额,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备注:

  上述款项除应付伊斯特威尔公司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应付上海掌福融资咨询服务费;以及应付孙、子公司业务往来款外,其他均为应付的日常费用;对于上述账龄较长的日常费用款项,公司拟于2020年度内逐个结算清理。

  九、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未终止确认票据为488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未终止确认票据的核算内容、划分至其他流动资产的原因,并结合交易背景、回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回复

  1、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未终止确认票据的核算内容主要是子公司石化科技及仁智新材料公司提供油田技术服务及销售新材料收到的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主要包括:

  单位:元

  ■

  2、划分至其他流动资产的原因

  (1)对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按银行信用分级划分标准的依据

  根据近期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将应收票据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其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相关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另一类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或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此类票据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

  具体对银行等级划分标准为:

  1)信用等级较高的 6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9 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上述银行信用良好,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 2019 年银行主体评级情况,上述银行主体评级均达到AAA 级且未来展望稳定,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

  2)其他银行划分为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一般银行”)。

  因此,公司对于“信用等级较高银行”在票据背书或贴现时可以终止确认,对于“信用等级一般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背书或贴现时不终止确认,并调整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2)未终止确认票据明细及划分“其他流动资产”原因

  公司对已背书未到期的票据按上述划分标准进行划分票据信用等级,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已背书未到期票据不终止确认。考虑到该票据不得终止确认,但是公司已不能控制这些票据,为了与其他未背书票据区分,公司对这些票据重新划分,分类为“其他流动资产”。

  3、未终止确认票据不存在减值风险

  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结合期后情况以及历史情况看,公司历史上未出现票据违约情况,期后未发生票据背书相关的经济纠纷,因此未终止确认的票据不存在减值风险。

  上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截至目前,已到期金额428.44万元,占比87.72%,该部分票据已到期并由出票人承兑。

  尚未到期票据金额合计60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分别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商业银行经营情况良好、资金雄厚、信用情况较好且历史未出现违约情况,减值风险较低。

  (二)年审会计师专业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详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十、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博睿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769万元超过一年未支付。上述款项为吉尔吉斯斯坦项目设备租赁款,你公司于2018年9月单方面终止该项目,双方未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也未办理工程决算。请你公司说明单方面终止项目的原因、截至目前项目的投资情况、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回复

  1、吉尔吉斯斯坦项目单方面终止原因说明

  2017年1月,公司之孙公司绵阳仁智天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能石油”)与博睿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博睿石油”)签订钻井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天能石油按照博睿石油的设计要求及生产指令完成博睿石油位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油田及探区钻井工程相关的施工作业。为满足该项目施工设备要求,同年5月,天能石油与博睿石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从博睿石油租入该钻井工程所需主要机器设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于2017年5月13日开始正式施工。

  2018年春节后,天能石油派遣施工人员前往吉尔吉斯斯坦进行TKP126井项目施工,共计产生230.20万元的项目费用。后项目现场设施因天气原因遭到毁损,博睿石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导致天能石油流动资金出现困难,影响到合同后期履行。天能石油股东之间就后续投资、项目前景出现分歧,在与博睿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多次联系未果后,天能石油决定提前终止该项目,并于2018年9月13日向博睿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邮寄了《关于终止钻井工程服务及设备租赁的函》,因对方收到函件后一直未回复,公司遂单方面终止了该项目。

  2、 截至目前项目的投资情况

  吉尔吉斯斯坦项目于2017年5月13日开始施工,工程需要钻机等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出于采购成本及运输成本的考量,项目施工所需钻机及其配套系统均为经营租入,天能石油仅购置少量定向设备及电脑、洗衣机等电子办公设备和生活相关设施。同时,天能石油从国内派遣约20人团队至项目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主要系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及少量操作工人,工程所需其余作业人员均为当地招聘 。2018年9月终止合作后,天能石油已将租入的钻机及其配套系统等设备归还,购置的少量固定资产则放于原地由博睿石油代为保管。截至报告期末,天能石油仍未对该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考虑到项目所在地路途遥远,处置费用较高,已将账面吉尔吉斯斯坦项目相关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相关人员均已离职。

  吉尔吉斯斯坦项目自2017年5月13日开始施工起,至2017年末一共施工8井次,该项目在2017年度共计形成项目成本2,792.10万元人民币,相关工程结算款项已收回。2018年截至项目终止前,共计发生项目成本230.20万元人民币,已于2019年计入当期损益。

  3、吉尔吉斯斯坦项目有关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截至报告期末已充分计提减值。

  (1)、吉尔吉斯斯坦项目有关资产存在减值迹象

  吉尔吉斯斯坦项目终止时资产主要有项目部所使用的少量存货和少量固定资产。其中存货主要系原材料及周转材料,多为胶布、密封垫等施工辅助材料,项目终止后已无生产使用需求。公司判断该存货存在减值迹象,于2018年末对该存货全额计提跌价准备。截至报告期末,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未转回。

  项目所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钻机及其配套系统系从博睿石油租赁而来,公司账面该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主要系一台定向设备及电脑、空调、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及与生产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项目终止后,项目上所有固定资产已全部闲置并终止使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由于相关固定资产多为办公设备及与生产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基本无转让价值,公司于2018年末对该项目相关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报告期末,吉尔吉斯斯坦项目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为0。

  (2)、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

  公司于项目终止当年末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根据所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

  (二)年审会计师专业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详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5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的通知,因业务发展需要,上海衡都于近日变更了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目前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

  除上述变更外,上海衡都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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