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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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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ST勤上        公告编号:2020-071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勤上股份”)股票(证券简称:*ST勤上,证券代码:002638)已连续2个交易日(2020年07月01日、2020年07月02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5、公司于2020年06 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等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 年06月30日开市起停牌,自2020 年07月01日开市起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由于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和主要经营业绩与经审计年报数据存在差异,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07月0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7、公司于2020年07月01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 粤19民终3039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相关上诉人承担,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8、公司于2020年07月02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 京民初14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与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环球”)、杨勇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判令龙文环球向华夏人寿支付业绩补偿款及利息,驳回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勤上股份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披露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目前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02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ST勤上        公告编号:2020-069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勤上股份”)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07月0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梁金成、邓军鸿、马锐、贾茜、陈文星、黄锦波、张素芬、王治强、钱可元、詹伟哉、李伯阳、杨红、宋怀远、卢维真:

  经查,勤上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31日,勤上股份发布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20年2月29日,勤上股份发布业绩快报,披露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2672万元。4月30日,勤上股份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披露2019年度净利润为3186.16万元,公司除董事仲长昊外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6月30日,勤上股份发布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9年度亏损3.73亿元。勤上股份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和主要经营业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梁金成,财务总监邓军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贾茜,公司董事陈文星、黄锦波、张素芬,独立董事王治强、钱可元、詹伟哉,监事李伯阳、杨红、宋怀远,副总经理卢维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依照规定按时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03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ST勤上        公告编号:2020-068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勤上公司”)于2018年11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0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公司于2019年12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73民初20025号),判决书显示案件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07月01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 粤19民终3039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向勤上公司的合理通知义务,而勤上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已付清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货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相关上诉人承担,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02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ST勤上        公告编号:2020-07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环球”)、杨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1、请求驳回华夏人寿对杨勇的诉讼请求;2、确认华夏人寿与龙文环球、杨勇之间于2015年12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 京民初146号),判决如下:

  1、龙文环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夏人寿业绩补偿款365,297,516.5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95,297,516.57元的利息自2017 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其中2.7亿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目起至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勤上股份的诉讼请求。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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