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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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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公司董事会可能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以及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5、可转换债券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因其持有者拥有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对应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该债券的票面利率明显低于同行业普通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另外由于转股价格相对较为稳定,但对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二级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可能会出现转股价格与对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差异较大的现象,并影响可转换债券发行并上市后价格,叠加市场利率水平、剩余年限、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转换债券的价格波动情况更为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甚至低于其面值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6、可转换债券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价值降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7、可转换债券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实施后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未产生收益。如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本次可转换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如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在同等规模的可转换债券进行转股的情况下,公司转股股份数量也将相应增加,将导致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程度扩大。

  8、可转换债券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8.94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未设担保。如果本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换债券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股    本:976,080,000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6号

  邮政编码:315040

  联系电话:0574-87066873

  传    真:0574-87888090

  法定代表人:周杰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0日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宁波建工

  股票代码:601789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于2018年9月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9月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9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调整为不超过5.4亿。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国有控股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核准。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售权,原股东也可以继续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所以不会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根据《宁波市国资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9】17号)第八条的规定,宁波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下属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授权出资企业依法决定。根据查验,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交投系宁波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企业。

  2019年11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交投作出《关于同意宁波建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甬交控【2019】119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发行规模不超过6.4亿元,发行期限为6年,债券利率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调整后的发行规模不超过5.4亿,发行规模在控股股东宁波交投作出的批复范围内。

  综上,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已获得有权国家出资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交投的批复。

  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09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二)本次可转换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54,000万元(含)人民币,发行数量不超过540万张(含)。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5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不提供担保。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7月10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1月11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7月5日)止。(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换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金额及其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0、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8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 P1为调整后转股价,n为送红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1、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15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15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上浮10%(不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而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普通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发行,认购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54,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8、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债券评级情况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四)募集资金存放专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换债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监督发行人的有关行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4)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5)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2)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3)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5)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7、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8、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0日。

  四、发行费用

  ■

  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发生增减。

  五、主要日程与停复牌示意性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六、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证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三)发行人律师

  ■

  (四)发行人会计师

  ■

  (五)资信评级机构

  ■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七)股份登记机构

  ■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2019年8月26日,广天日月与宁波交投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广天日月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9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宁波交投。2019年10月24日,协议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转让完成后,宁波交投直接持有公司292,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天日月仍持有公司85,1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72%;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宁波交投,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宁波市国资委。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6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广天日月与宁波交投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广天日月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9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宁波交投。2019年10月24日,协议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转让完成后,宁波交投直接持有公司292,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宁波交投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宁波交投上述相关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

  2、控股股东的股东情况

  宁波交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

  注:上述宁波交投85.13%股权原由宁波市国资委直接持有。根据宁波市国资委文件(甬国资发[2019]50号)《关于宁波市国资委所持宁波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市属国有企业股权出资人变更的通知》,宁波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宁波交投85.13%股权划转至通商集团。

  3、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和主要资产

  宁波交投成立于1993年5月,前身为宁波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3,000万元,原出资人为宁波市交通局,2005年7月改组为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实施经营管理,主要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它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实业项目的投资以及房地产开发。

  宁波交投成立以来,投资建设了杭州湾跨海大桥及其南岸接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波段二期、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象山港大桥及接线、穿山疏港高速公路、三门湾大桥及接线等一批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项目。在立足大交通建设的同时,还积极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交通产业扶持职责,逐步形成以高速公路为核心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业务、交通工程建设业务、交通物流等三大业务领域。

  4、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宁波交投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5、间接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通商集团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交投85.13%股权,是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通商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

  通商集团为宁波市国资委100%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根据授权,负责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及相关业务;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投融资;国有股权持有、投资及运营;资产及股权管理与处置等。

  (二)实际控制人

  宁波市国资委持有通商集团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交投85.13%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中,均引自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

  公司已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8】第4-00089号、大信审字【2019】第4-00028号、大信审字【2020】第4-004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发行人财务报表

  (一)简要合并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简要母公司报表

  1、简要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简要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三、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

  ■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1.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年初末平均应收账款

  5.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年初末平均存货

  6. EBITDA=EBIT+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EBIT=利润总额+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7. EBIT利息保障倍数(倍)=EBIT/(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8.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10. 每股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期末股本总额

  (二)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讨论与分析应结合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和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揭示的财务及其他信息一并阅读(财务数据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引起)。

  一、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状况分析

  2017年末、2018年末以及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1,391,481.80万元、1,459,052.05万元和1,576,87.27万元。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总资产规模呈稳步上升趋势。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始终保持在80%以上,是公司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施工业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

  1、流动资产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末、2018年末以及2019年末,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1,215,844.12万元、1,214,740.19万元和1,326,061.50万元。报告期内各期末,流动资产结构稳定,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三者合计占比在80%以上。公司应收账款主要是应收业主单位的工程款,存货主要是已施工未结算的建筑合同形成的资产。

  2、非流动资产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的主要构成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末、2018年末以及2019年末,公司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75,637.68万元、244,311.86万元和250,814.77万元,呈现增长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结构稳定,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施工机械,无形资产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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