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0-38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0,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2020年6月 9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6-00001号”《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
注:初始存放金额不包含本次保荐承销费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两者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因乙方原因,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6月 29日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0-39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0,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2020年6月9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6-00001号”《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德安万年青66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德安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万年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德安万年青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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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投项目投资主体,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和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两者孰低为准),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因丙方原因,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德安万年青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6月 29日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0-40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资源综合利用税收返还款及投资收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参股公司的投资分红及政府相关补助,具体如下:
公司收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2019年度现金分红2,520.92万元,计入公司当期利润总额。
2020年1月1日至6月20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税收返还2,346.57万元人民币(其中1,775.58万元已计入一季度利润总额),计入公司当期利润总额。
“三废”退税依据: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