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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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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5月15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A股总股本5,966,575,80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4,986,370.45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报业集团、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15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因此,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326373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1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6月17日在东方证券大厦15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4人,实到董事12人,夏晶寒董事、靳庆鲁独立董事因公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分别授权潘鑫军董事长、徐国祥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潘鑫军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在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官网(www.dfzq.com.cn)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拟参与本计划的公司董事潘鑫军先生、金文忠先生、陈晓波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与对象的人数、参与对象的资格、资金来源、计划规模、标的股票数量及价格、存续期、锁定期、管理模式等事项;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包括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延期、终止(含提前终止)等;

  3、根据有关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各项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核准、备案、注册登记、申报手续等,以及相关材料的制作、修改、报送、签署等工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4、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协助公司执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5、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以上所载各项授权的前提下,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将上述第3至第5项的授权事项转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办理。

  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上述事项,需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应提交持有人会议或其授权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计划清算完成之日内有效。

  拟参与本计划的公司董事潘鑫军先生、金文忠先生、陈晓波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于2020年7月13日在上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1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6月17日在东方证券大厦15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刘文彬监事因公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授权张芊监事会主席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张芊监事会主席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监事杜卫华先生、周文武先生、姚远先生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违规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合法、合规。

  7、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6月17日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〇年六月

  风险提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资管计划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资管计划的份额,该资管计划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及/或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在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公司H股股票。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与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4、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包括:截至2020年4月30日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预计总人数不超过400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7%,其他员工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93%。公司和子公司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等核心关连人士,参与持股不超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20%。本计划参与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及对应份额的金额,以届时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6、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5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算。

  7、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自行承担。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一、定义与释义

  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背景、目的和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背景

  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2019年5月,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下发的《关于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的函》支持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指出上市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按照要求依法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进行。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计划草案。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股东和员工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2、自愿参与原则

  3、风险自担原则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

  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为截至2020年4月30日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员工如申请参加本计划应遵守公司制订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规则。

  (二)参与对象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三)参与对象拟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按照上述原则,参与本计划的员工总人数预计不超过400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潘鑫军、金文忠、杜卫华、舒宏、张建辉、杨斌、徐海宁、鲁伟铭、王如富、陈晓波、周文武、姚远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7%,其他员工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93%。此外,公司和子公司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等核心关连人士,参与持股不超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20%。

  本计划参与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及对应份额的金额,以届时实际执行情况为准。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0.1%。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4亿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3万份(即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超过最低认购份数后以1000的整数倍份额增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的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指示,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二级市场直接购买公司H股股票。如因市场等因素受托管理机构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适当延长购买股票的期限。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计划参与对象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本计划实施后,预计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0.1%。

  鉴于目前本计划认购总金额不确定且可购买公司股票的数量仍存在不确定性,本计划最终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以届时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按照所持有股票对应的配股数量或优先配售数量参与,是否参与及相关资金来源安排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交易限制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5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算。经本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算。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本计划参与公司再融资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60日至年度报告披露当日(含首尾两天);

  2、公司审议季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30日至季报或半年报披露当日(含首尾两天);

  3、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含首尾两天);

  以上1-3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包括本公司延期公布业绩的期间;

  4、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5、公司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方式

  员工通过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参与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本计划,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员工持股计划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

  本计划可通过公司自建柜台OTC系统等完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签署、资金募集、份额登记、退出转让等操作事项, 以实现线上化集中管理及电子化留痕。

  (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职责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督管理

  成立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为本计划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持有人会议下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选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是本计划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管理资质,以法律法规允许的途径设立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和持有公司股票。

  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股票买卖、分红收息、税费缴纳等相关工作。资产管理机构购买或出售标的股票,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督管理机构

  (一)持有人

  本计划持有人指实际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并相应享有相关股票权益的员工。

  (二)持有人会议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

  (三)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持有人负责主持。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1)变更、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

  (2)3名及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离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3)当合计持有份额达到30%及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时;

  (4)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事项。

  3、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以上(含3日)发出会议通知,遇紧急情况时,可豁免提前3日通知的要求,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4、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以及表决方式、表决期间等表决具体安排;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5、持有人会议可采取现场、电话、视频、通讯表决、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持有人充分审阅后,提请持有人按照会议通知中规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期限内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现场书面投票、通讯书面投票(包括以邮件、传真等方式)或网络投票等有效的表决方式。

  2、本计划中,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表决结果统计完毕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每项议案如经全体持有人所持计划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本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有权授权资产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担任,并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计划的存续期(含延长的存续期)。

  九、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对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公司选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本计划下的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更换。

  2、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安全。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员工持股计划支付。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为便于公司H股社会公众流通股比例的计算,设立两个资产管理计划,1号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公司和子公司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等核心关连人士参与持股,2号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前述核心关连人士以外的人士参与持股。

  东方证券员工持股计划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东方证券员工持股计划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汇添富-东方证券员工持股计划1号/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资产委托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3)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

  (5)投资范围: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股票代码:03958.hk,股票名称:东方证券),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流动性管理工具。

  (6)存续期限: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5年,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视市场情况及合同约定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或展期。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根据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根据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3、其他费用

  (1)委托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及资金账户银行费用等;

  (2)委托财产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3)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费用;

  (4)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有关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税收

  委托财产运作中产生的纳税义务,由委托财产承担。资产委托人从委托财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由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

  十、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归属及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归属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均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本计划约定或根据司法裁判处置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不可任意转让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本计划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视实际需要,制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员工内部的转让规定。

  (三)持有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时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在本计划锁定期内出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情形时,其在本计划中享有的权益暂不作变更,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仍需遵守本计划锁定期等相关安排。

  在锁定期满后,上述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除外)或其合法继承人所持有的份额应当在4个月的退出窗口期内申请退出,否则,管理委员会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该持有人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宜。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本计划约定卖出该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股份,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所得资金及相关收益(如有)划至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该名持有人所持本计划的份额进行相应权益分配。

  2、持有人在本计划锁定期满后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情况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除外),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所持有的份额应当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后4个月的退出窗口期内申请退出,否则,管理委员会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该持有人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宜。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本计划约定卖出该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股份,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所得资金及相关收益(如有)划至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该名持有人所持本计划的份额进行相应权益分配。

  (四)持有人收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再融资等情形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新增股票与其所对应股票的解锁期相同。

  2、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原则上优先用于支付资管费用,如有剩余,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权益分配。

  (五)持有人份额的退出

  除第(三)款所述退出情形,本计划在锁定期满后,持有人按相关约定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退出申请,为兑付持有人退出申请,资产管理机构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减持标的股票。资产管理机构在相应股票减持完毕并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所得资金及相关收益(如有)划至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相应权益分配。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计划存续期内,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管理委员会可拟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必须分别经本计划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终止实施本计划:

  1、继续实施本计划将导致与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终止本计划;

  2、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分别经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终止本计划;

  3、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分别经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终止本计划;

  4、继续实施本计划将导致持股计划总体持股比例或单个持有人累计所获股份权益比例超过法规限制,分别经持有人会议决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终止本计划;

  5、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6、本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可以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7、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情况需要时本计划终止。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本计划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与资产委托人确认清算方案,尽快完成本计划的清算。本计划清算期限或因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可能超过30个工作日,届时资产管理人提前与资产委托人沟通预估的清算期限。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并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满后,若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发表意见。

  (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有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当天,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H股公告等。

  (四)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有关议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八)本计划持有人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及相关主管机构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至本计划完成参与人缴款并由公司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公告期间,如果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与国家及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外部规定有明确冲突或实质性抵触,公司将视实际情况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后终止或暂停本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7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7月13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5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2020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20年6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另行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内资股股东(A股股东)

  1、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内资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股权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2、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股东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3、提请各位参会股东,在股东登记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方便会务人员及时与股东取得联系,避免股东登记材料出现错漏。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股东登记材料原件,交给大会秘书处。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H股股东)

  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进场登记时间: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文件原件或有效副本于2020年7月13日13:15-13:45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办理进场登记。

  (四)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公司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1楼(邮政编码:20001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2163326373

  传真号码:+86216332601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7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填写说明:

  1、请用正楷填写您的全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A股股东,均可授权代理人;

  3、请填写持股数,如未填,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有关;

  4、请填写代理人姓名,如未填,则大会主席将出任您的代表。股东可委托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委派超过一位代理人的股东,其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及其书面正式授权的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须另行加盖公章并经由该法人之法定代表人(或获正式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6、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

  7、本授权委托书填妥后应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1楼 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00010);联系电话:(8621)63326373;传真:(8621)63326010。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发行了2020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35亿元,票面利率为2.12%,发行期限为90天,兑付日为2020年6月17日(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2020年6月17日,公司兑付完成本期短期融资券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000.00元,兑付利息总额为人民币18,295,890.41元。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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