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0-045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7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发函询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了《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7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实。现说明如下:
(一)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书面发函询问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了《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经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7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波动幅度较大,交易量明显放大。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意向、商谈、协议,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0-046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0,939,80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7,734,950.5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包括前3名限售股股东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解锁股票的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5648122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