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南水务”)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开展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拟申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9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3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南水务关于公司拟开展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7)、《江南水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1)。
2020年6月17日,公司收到计划管理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德邦证券江南水务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1219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80号)等有关规定,德邦证券江南水务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专项计划发行总额不超过9亿元。本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德邦证券应在本函有效期内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相关文件完成发行。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前,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投资价值、投资决策判断等重大事项或拟变更计划说明书相关内容,或者管理人于取得无异议函3个月后发行的,德邦证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3、德邦证券应当在完成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上交所报告发行情况,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挂牌转让。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