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10月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2),于2019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2),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555、7554、75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82执7555、75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二、(2019)苏0582执75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执7555、7554、75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555、7554、75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