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6月15日下午2:45;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0年6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0年6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44,821,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4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276,7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9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6,545,2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3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6,663,6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8,4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6,545,2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34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高新定转”转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21,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3,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树成、宋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