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1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表决权委托的解除
2018年2月22日,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与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业祥投资将其持有的47,577,48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3.07%)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全权委托给映业文化代为行使。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2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暨股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
2020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业祥投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函》,称其已解除了与映业文化签署的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自2020年6月15日起,业祥投资持有的47,577,481股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由业祥投资自行行使。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业祥投资的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业祥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7,577,481股,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全权委托给映业文化代为行使。
2、本次权益变动后,业祥投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7,577,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7%。
(二)映业文化的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映业文化持有公司股份23,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5%。同时,映业文化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47,577,481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因此,映业文化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1,427,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3%。
2、本次权益变动后,映业文化持有公司股份23,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5%。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业祥投资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映业文化尚未向公司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2、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业祥投资及映业文化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如下权利限制情况:
1)业祥投资持有的47,577,48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7%),存在被上海公安局长宁分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此外,其中42,000,000股公司股份已于2016年2月2日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因司法判决导致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则业祥投资将失去所拥有的上市公司13.07%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2)映业文化持有的23,85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5%),存在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形。此外,上述股份已于2018年5月22日质押给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如因司法判决导致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则映业文化将失去所拥有的上市公司6.55%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综上,业祥投资及映业文化均存在因司法判决而丧失其上市公司股东身份的可能性,进而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3、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业祥投资因1)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申请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对业祥投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王阿炳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对业祥投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仍然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四、备查文件
1、业祥投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函》;
2、《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神开股份
股票代码:0022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4号8楼C-1室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2幢3302室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表决权比例增加(撤销对外表决权委托协议)
签署日期:2020 年 6 月
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风险提示
1、 上市公司未来股权结构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业祥投资持有的神开股份47,577,481股普通股股份,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13.07%,存在被上海公安局长宁分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此外,业祥投资持有的42,000,000股普通股股份已于2016年2月2日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因司法判决导致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则映业文化将失去所拥有的上市公司13.07%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综上,业祥投资存在因司法判决而丧失其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身份的可能性,进而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业祥投资成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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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业祥投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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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子孝,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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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业祥投资成立于2015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业祥投资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申请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对业祥投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王阿炳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对业祥投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业祥投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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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业祥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没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申请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对王阿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王阿炳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对王阿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王阿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居县人民法院对王阿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持有百分之五以上金融机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权益的情形。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业祥投资于2020年6月15日向神开股份发出《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告知神开股份因映业文化的股权控制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发生实质变化,业祥投资对映业文化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缺乏基本的了解和信任,而表决权委托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彼此信任和互相信赖的基础上,在信任和信赖关系缺失的情况下,《表决权委托协议》也就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和条件,故自2020年6月15日起业祥投资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撤销对映业文化的表决权委托。撤销表决权委托后,业祥投资持有的神开股份13.07%股权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均由业祥投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后,业祥投资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变更为13.07%,系上市公司直接持有且享有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7,577,4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7%,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被委托给映业文化。映业文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映业文化可直接控制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71,427,4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6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7,577,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7%,与其持股数量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业祥投资于2020年6月15日向神开股份发出《通知函》,因映业文化的股权控制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发生实质变化,业祥投资对映业文化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缺乏基本的了解和信任,而表决权委托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彼此信任和互相信赖的基础上,在信赖关系缺失的情况下,《表决权委托协议》也就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和条件,因此自2020年6月15日起业祥投资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撤销对映业文化的表决权委托。撤销表决权委托后,业祥投资持有的神开股份13.07%股权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均由业祥投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后,业祥投资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变更为13.07%,系上市公司直接持有且享有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一) 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47,577,481股普通股股份,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13.07%,其中42,000,000股已于2016年2月2日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解质押。
(二)股份冻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47,577,481股普通股股份,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13.07%。上述股份已于2016年9月14日被上海公安局长宁分局司法冻结,解冻日期为2021年8月15日;于2016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36个月;于2018年2月1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36个月;于2020年4月27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36个月。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业祥投资解除与映业文化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撤销对映业文化的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业祥投资持有的神开股份的股票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对价,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未来12个月内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为适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公司治理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名和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一如既往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可能。
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障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上市公司独立控制并支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违规占用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其控制的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公司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机构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3、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了规范、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表决权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除非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拟出售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上市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依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规定向上市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再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止。
5、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6、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神开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业祥投资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函》等;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司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6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6月15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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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