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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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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6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5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经查,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5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64.14万元至1128.28万元。2020年2月29日,高乐股份发布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2211.71万元。4月30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披露2019年度净利润为1630.99万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5月30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9年度亏损3.29亿元。高乐股份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和主要经营业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的相关规定。

  高乐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杨旭恩,财务总监沈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少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杨其新,董事、副总经理杨广城、杨锡洪,董事杨广龙,独立董事王俊亮、杨军、吴必胜,监事杨炳鑫、陈海中、刘静莉,副总经理方雁葵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同时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备查文件

  (1)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5号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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