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30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创力集团”)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机械集团”)的通知。中煤机械集团已于2019年1月4日获得上交所出具的“上证函[2019]21号”《关于对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
中煤机械集团于2019年1月30日发行了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9中01EB”),于2019年12月24日发行了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9中02EB”)。现接到中煤机械集团关于“19中01EB”“19中02EB”换股价格调整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当标的股票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换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换股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配股率为K,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换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P=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配股:P=(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由于创力集团已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触发了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调整条件。2019年度创力集团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36,5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
19中01EB换股价格情况:P=(P0-D+A*K)/(1+N+K),其中P0为8.50元/股,D为0.07元/股,N为0,K=0。鉴于此,19中01EB可交换公司债券经调整后的换股价格为8.43元/股。
19中02EB换股价格情况:P=(P0-D+A*K)/(1+N+K),其中P0为18元/股,D为0.07元/股,N为0,K=0。鉴于此,19中02EB可交换公司债券经调整后的换股价格为17.93元/股。
19中01EB已于2019年8月13日进入换股期,换股截止日为可交换债券摘牌日2022年1月28日。19中02EB将于2020年6月29日进入换股期,换股截止日为可交换债券摘牌日2022年12月24日。
进入换股期后,中煤机械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能会因投资者选择换股而减少,实际是否会发生换股以及因换股导致的实际持股数减少的具体数量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中煤机械集团因其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换股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情况,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20-031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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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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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9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36,5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559,2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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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芮国洪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869117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