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0-05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李建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近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建锋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告知函》,获悉李建锋先生在2020年6月5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3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现将上述股东的减持情况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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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减持的股份来源为持股5%以上股东李建锋2015年非公开发行持有的股份。李建锋取得非公开发行股份后,承诺所持中核钛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限售期限届满后,方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截至本公告日,大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0-054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环球都会广场4701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树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总数434,33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295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431,64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26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68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8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83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4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8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86%。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3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3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