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高唐齐盛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高唐县齐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唐齐盛”)。高唐齐盛委托公司建设高唐齐盛60MW EPC项目。
●公司拟对高唐齐盛向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租赁”)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高唐齐盛的其他担保事项。
●是否有反担保:被担保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被担保人全部股权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受高唐齐盛的委托,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高唐齐盛60MW EPC项目建设。高唐齐盛拟向中广核租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以满足高唐齐盛60MW EPC项目建设期间设备采购的资金需求。
为促进公司业务开展以及推动该融资租赁业务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高唐齐盛向中广核租赁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直租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保证期间为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齐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期限为1+11年(即起租满一年时融资租赁交易双方均有权提前结束主合同,若主合同继续,则后续十一年承租人方无权解除主合同)。被担保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被担保人全部股权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高唐齐盛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公司名称:高唐县齐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1日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姜店镇姜店村姜店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健
经营范围:太阳能及其他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投资,电力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股权结构
自然人高健和侯付波分别持有高唐齐盛97%和3%的股权。
(三)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高唐齐盛为开展光伏电站业务的项目公司。截至2020年5月31日,高唐齐盛总资产165,995,735.33元,净资产-756.82元;2020年1-5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756.82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根据主合同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返还租赁物而形成的债务、租赁本金、损失赔偿金(合同解除/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损失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差旅费、政府规费、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主债务人承担而由中广核租赁垫付的税款及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五、反担保情况说明
自然人高健、侯付波分别以其持有高唐齐盛97%和3%的股权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高唐齐盛提供担保,担保的融资款项将主要用于高唐齐盛60MW EPC项目建设期间的设备采购。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开展及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可满足项目建设的设备采购资金需求,提高项目回款率。被担保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被担保人全部股权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6月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50,092.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7.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29,583.46万元。无逾期担保。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06月09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0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铅山县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铅山晶泰”)。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有限”)间接持有铅山晶泰30%的股权,铅山晶泰为公司的间接参股公司。
●晶科有限拟以30%出资比例为铅山晶泰向工商银行南昌都司前支行申请人民币18,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金额为人民币5,400万元。由于公司董事长李仙德先生在铅山晶泰担任董事职务,公司与铅山晶泰构成关联关系,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铅山晶泰的其他担保事项。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有限间接持有铅山晶泰30%的股权。近日铅山晶泰与工商银行南昌都司前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铅山晶泰向工商银行南昌都司前支行申请人民币18,000万元借款。本次借款由铅山晶泰的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晶科有限以30%出资比例为铅山晶泰提供人民币5,4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和李仙华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公司名称:铅山县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9月15日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汪二镇洲上村晶泰光伏电站
法定代表人:胡益章
经营范围:光伏电力资产开发、电站建设、电站运维、投资管理、电力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股权结构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和上饶市晶泰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晶泰”)分别持有铅山晶泰70%和30%的股权。上饶晶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有限100%持股的公司。
(三)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0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四)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长李仙德先生在铅山晶泰担任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三)项之规定,铅山晶泰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3、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其他:晶科有限的担保金额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的30%(即人民币5,400万元)。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缓解光伏新能源产业的资金需求,保证其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缓解光伏新能源产业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可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有限为参股公司铅山晶泰提供担保,有利于参股公司经营发展和光伏业务的持续开展,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是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为关联方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有限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铅山晶泰提供人民币5,4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取得了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晶科科技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6月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50,092.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7.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29,583.46万元。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06月09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1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拟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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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和删除部分条款后,《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6月修订)》。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2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6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6月2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2号楼晶科大厦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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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议案8和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自然人李仙德先生控制的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需对议案8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年6月24日(9:00-11:30,13:30-16:00)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2号楼晶科大厦6楼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原件提交至公司。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利所、郑姚玲
联系电话:021-51807021传真:021-51808600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2号楼晶科大厦6楼
邮政编码:200072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6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3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7号)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459.292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598,371,069.1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16,756,990.92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5月12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第16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保荐机构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各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宝应县鸿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应光伏”)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宝应光伏发电应用领跑者2017年柳堡2号100MW渔光互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公司、宝应光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0年6月5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宝应光伏(以下简称“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乙方实施“宝应光伏发电应用领跑者2017年柳堡2号100MW渔光互补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昶、张世举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丁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