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其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针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本公司聘请了联合评级进行资信评级。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
联合评级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每年将对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为:(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4、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并结合公司的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提出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支付股利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的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制订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事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对于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非上市公司),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且利润分配的金额应满足公司当年现金分红规划的需求:
(1)对于公司下属全资企业,通过作出股东决定来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
(2)对于公司控股企业,充分发挥公司对该企业的控制力,通过在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等,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
(3)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属新设企业的,应在制定新设企业章程时,明确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属续存企业的,应在每年董事会及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分红建议。
公司应通过实施上述措施,确保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时进行现金分红,保证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条件时,母公司报表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进行利润分配。
8、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9、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公司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当说明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其意见。
10、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详细论证和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分别为961.63万元、1,389.63万元以及1,389.63万元,分别占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7.55%、12.53%以及9.92%。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36.71%。
三、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注意投资风险。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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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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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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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19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9年7月1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920号文)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8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5.5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①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中矿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中矿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中矿资源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878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每100.00元/张转换成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④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⑤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④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⑤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⑦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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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18、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可转债的资信评级情况
针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本公司聘请了联合评级进行资信评级。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
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联合评级将每年对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
(五)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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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费用均为含税价,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六)本次发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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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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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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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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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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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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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信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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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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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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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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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7,792.6476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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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2020年6月9日
(下转A7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