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溢融通)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9008号),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9-006)
2020年4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4号)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5号)。(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0-018)
2020年6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当事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邱樟海,男,1964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潘昵琥,男,1962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沈成德,男,1963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刘正线,男,1968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夏卫东,女,1967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林蔚晴,女,1968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
1. 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对邱樟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 对潘昵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 对沈成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 对刘正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 对夏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7. 对林蔚晴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
一、 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 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 对刘正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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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