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利泉先生的通知,获悉傅利泉先生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质押情况发生变更,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17.41%,未达到50%。
4、股东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3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6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6月4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391,480股,授予价格为7.4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于2020年6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宋卯元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系基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
1、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者(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5、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2020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391,480股。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华股份”)于2020年6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89,884,65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13,391,4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33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397,654,658.45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5月22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P=P0-V=7.60(元/股)-0.133(元/股)=7.467(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系基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系基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大华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有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华股份”)于2020年6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20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13,391,48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467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大华股份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通过二级市场回购的股票。
3、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确定授予人数共计10人,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者,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3,391,480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通过二级市场回购的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459%。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60元/股。
4、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36个月,自标的股票授予日起计算。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2期解锁。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和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规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者因未达到解锁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锁的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
5、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达到以下条件:
激励对象每次解锁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
注:上述业绩考核条件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第三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条件实质上保持一致。
(2)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上述(1)所列公司业绩条件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方可解锁。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S(杰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若激励对象任一考核周期考核结果为D级,则相对应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将不予以解锁,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89,884,65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13,391,4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33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397,654,658.45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5月22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P=P0-V=7.60(元/股)-0.133(元/股)=7.467(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时,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且本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终止。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6月4日
(二)授予价格:7.467元/股
(三)授予数量:13,391,480股
(四)授予人数:10人
(五)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4日,计算成本将以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依据按年进行分摊。
经测算,预计授予的13,391,480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总额约12,417.92万元,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授予对象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者,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李智杰外,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注:李智杰于2020年2月27日聘任为公司副总裁。
李智杰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论证前并不知悉相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个人资金安排而自行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6月4日为授予日,以7.467元/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3,391,480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者(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7)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9)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0)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2)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5、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2020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391,480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大华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大华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合法、有效;大华股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大华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有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大华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华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开发行可转债概述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年6月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拟发行A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含 48 亿元),并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可转债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9年5月18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终止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原因及相关决策程序
鉴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与中介机构审慎研究和充分讨论后,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根据2019年6月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可转债相关事宜的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终止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综合考虑目前市场环境、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