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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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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3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川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顺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顺采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登记注册为准);

  ● 投资金额:上述三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1000万元和2500万元,均为公司直接持股100%;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存在因市场、行业、管理等市场情况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上述控股子公司业务不达预期,从而影响公司预期收益实现的风险。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等方式于2020年6月2日发出,会议于2020年6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梁斐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了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为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结合当前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如下:

  1、北京川熙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名称以登记注册为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直接持股100%。

  2、成都顺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登记注册为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直接持股100%。

  3、上海顺采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登记注册为准),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直接持股100%。

  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全资子公司的设立、注册、备案等相关事项。

  二、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1、北京川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注册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201—2042

  经营范围(最终以注册登记为准):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销售建筑材料、矿产品及制品、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物业管理;装配式建筑及预制部件产品的技术开发、新型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出资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0%。

  股东构成: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机构和人员: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由公司委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监事由公司委派。

  2、成都顺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注册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中海国际中心D座28楼

  经营范围(最终以注册登记为准):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销售建筑材料、矿产品及制品、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物业管理;装配式建筑及预制部件产品的技术开发、新型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智慧矿山系统的研发、技术服务、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

  出资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0%。

  股东构成: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机构和人员: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由公司委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监事由公司委派。

  3、上海顺采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注册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860号10幢

  经营范围(最终以注册登记为准):

  金属材料、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橡塑制品、环保设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木材、建筑材料、砂石骨料、水泥、混凝土、非金属矿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出资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0%。

  股东构成: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机构和人员: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由公司委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监事由公司委派。

  三、本次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实施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根据产业政策调整进行产业升级,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对公司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同时,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开拓新的区域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的需要,但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着市场、行业、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适当的策略以及管理措施,一是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加强风险管控,强化战略引导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来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和有效的控制监督机制,以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及市场变化,确保子公司业务稳健经营,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投资额度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3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

  公 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具体事项请详见2019-024号公告)。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由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转发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梁斐

  被告:付月霞

  被告:赵质斌

  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一)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705,000元;

  (二)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本金6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赔偿律师费损失65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459,529元;

  (四)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其持有的35,776,742股“四川金顶”股票(证券代码:60067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梁斐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5%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赵质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5,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329,694.45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共同负担2,780,630.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持有公司股份71,553,4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50%;本次诉讼判决涉及的公司股份为35,776,742股,占朴素至纯所持公司股份的5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25%。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上述判决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所持公司股份质押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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