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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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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33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6月5日,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莎普爱思”)董事、副总经理胡正国先生持有莎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920,000股,占莎普爱思总股本322,592,499股的3.3851%。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胡正国先生出于个人资金需求,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后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27日,将根据市场情况,做出适当减持安排;拟通过上交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273万股,即不超过莎普爱思总股本的0.8463%,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注:上述持股数量均包括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

  上述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情况等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2、025)。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胡正国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做出适当减持安排;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 关于首发股份限售承诺的主要内容有:在莎普爱思股票上市之日(即2014年7月2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即胡正国)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莎普爱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莎普爱思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莎普爱思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莎普爱思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莎普爱思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 关于首发相关减持承诺的主要内容有:本人(即胡正国)就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的减持意向及减持方式承诺如下: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在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情况下,本人将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范围,且第一年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公司股票的50%,第二年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公司股票的100%;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等将相应调整。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 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 关于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件相关减持规定: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4、 关于2017年12月20日的《关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为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着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本人承诺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81)。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胡正国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减持承诺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在减持期间内,胡正国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本次减持系胡正国先生根据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32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5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2,592,49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48,517.49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莎普爱思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5021168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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