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3日(星期三)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3日当天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日9:15至2020年6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1人,代表股份268,521,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49,920,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601,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0、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1、关于子公司财务资助的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财务资助的事项》。 同意为了支持控股子公司顺利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荣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对子公司宁波市鄞州金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舟山金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28,000万元。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表决结果:同意268,44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许洲波律师和曹诚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