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04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公司”)已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公告了公司召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

  2020年6月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截至2020年6月1日,中兴新持有公司1,097,898,500股A股及2,038,000股H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5%)提交的一项临时提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将该提案提交公司将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普通决议案

  16、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独立非执行董事Yuming Bao(鲍毓明)先生提出由于个人原因辞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以及所担任的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由于Yuming Bao(鲍毓明)先生的辞职将导致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庄坚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2年3月29日)止。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声明、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公告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议案16为普通决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及《公司章程》第78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新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原《通知》列明的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内容不变。更新后的《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完整版)》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请见附件1。如股东已交回于2020年3月27日公告的原《通知》之原表决代理委托书,则务请注意:

  (i) 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公司交回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将撤销及取替股东之前交回之原表决代理委托书。而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即视作股东交回之有效表决代理委托书。

  (ii) 若股东未能在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公司交回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已交回的原表决代理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仍然有效。对于原表决代理委托书上未载列的上述第16项议案,如无任何指示,持有原表决代理委托书的股东的授权代表有权自行酌情表决。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

  ZTE CORPORATION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五)举行之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之表决代理委托书1(经修订)

  ■

  本人/我们3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

  (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或4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代表本人/我们出席于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在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电话:+86(755)26770282]举行之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我们就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关于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我们之代理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

  ■

  日期﹕二○二○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署7﹕

  附注﹕

  1. 注意﹕请   阁下委任代表前,首先审阅公司二○一九年年度报告。

  2. 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以阁下名义登记之A股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将被视为与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之公司A股股份有关。

  3.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4. 如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理,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委任之代理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任代理无须为公司股东。委任超过一位代理的股东,其代理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表决代理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方可。

  5. 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阁下之代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年度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6. 注意:年度股东大会对于议案16的表决(即对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阁下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阁下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阁下可以将票数任意分配给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但总数不得超过阁下拥有的选举票数,阁下亦可选择放弃投票,但阁下投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阁下所代表之股份数目的1倍。否则,阁下就该议案的投票全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请阁下明确指示欲投给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之票数或放弃投票,并填写于上述表格中相对应议案所在之栏;如无任何指示,则阁下之代理有权自行酌情填写相应票数。除非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年度股东大会并需采用累积投票制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获得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超过半数赞成,该议案即获通过。

  7.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之代表人亲笔签署。如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任者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则授权该受托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8. 若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年度股东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自或委任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9. A股股东最迟须于年度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本表决代理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并经过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交回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邮政编码﹕518057)方为有效。

  10. 填妥及交回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并不影响阁下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阁下欲如此行事)的权利。

  11. 重要提示:如阁下已交回于2020年3月27日公告的原表决代理委托书,则务请注意:

  (i) 阁下在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公司交回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将撤销及取替阁下之前交回之原表决代理委托书。而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即视作阁下交回之有效表决代理委托书。

  (ii) 若阁下未能在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公司交回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已交回的原表决代理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仍然有效。对于原表决代理委托书上未载列的上述第16项议案,如无任何指示,持有原表决代理委托书的阁下的授权代表有权自行酌情表决。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04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公告是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80条做出。

  《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公司根据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经计算,拟出席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尚未达到在上述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第80条的规定,公司现将召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时。

  2、A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年6月19日的如下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 电话:+86(755)26770282)。

  4、拟审议的事项:

  参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以及于2020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