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0-026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泰铝业”) 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拟以货币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在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回郭镇产业集聚区G310国道8号设立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1号公告。
近日,该子公司完成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相关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河南泰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F6BNH5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回郭镇产业集聚区G310国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伟
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铝板带箔、铝合金板的技术开发、设计及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0-025
转债代码: 113025 转债简称:明泰转债
转股代码:191025 转股简称:明泰转股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11.30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11.20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9年6月8日
●转股复牌日期:2019年6月8日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发行18.39亿元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11.49元/股;于2019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明泰转债”,债券代码“113025”;2019年6月17日因实施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调整为11.30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未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明泰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因此,“明泰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 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 价。
根据上述公式中“派送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P0为11.30元/股。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进行分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股,因此计算调整后的转股价P1为11.20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自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即 2020年6月8日生效。 明泰转股(转股代码:191025)自2020年5月29日起停牌,2020年6月8日起复牌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2020-024
转债代码: 113025 转债简称:明泰转债
转股代码:191025 转股简称:明泰转股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16,301,22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630,122.2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马廷义先生、雷敬国先生、化新民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马跃平先生所持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明泰铝业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