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5月28日(周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5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王晓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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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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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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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和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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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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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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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聘请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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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聘请2020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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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关联股东ROBERT BOSCH GMBH已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142,841,400股,
其中:A股115,260,600股、B股27,580,8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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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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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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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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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补选陈染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9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丽子、孙勇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