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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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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43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与胡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法院已出具正式的受理通知书;公司与余弓卜、成海林的诉讼,法院已接收诉讼材料,尚未出具正式的受理通知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总金额: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以下或合称“被告”)利润承诺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3,577,419.81元,如无法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利润承诺补偿款的情况下,则应将支付不足部分的现金按照《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原告股份(证券简称“泰豪科技”,证券代码“600590”)数(最高合计不超过2,292,495股)交付给原告,由原告以总价1元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并且判令被告将上述最高不超过2,292,495股对应的2015-2017年度分红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91,463.47元返回至原告,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就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利润承诺补偿相关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未收到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9)。

  目前公司就与胡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已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0)赣01民初307号)。公司就与余弓卜、成海林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已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接收诉讼材料,尚未出具《受理通知书》。现将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胡健、华融证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胡健

  第三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管辖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公司与余弓卜、成海林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余弓卜、成海林

  2、管辖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接收诉讼材料,尚未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原告同时与被告等主体签订了《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承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辕信息”)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即原告)的净利润数为10,689.25万元。若未达到上述利润数,则被告应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做出补偿。补偿方式为应当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被告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原告股份进行补偿,该等补偿的股份由原告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若被告在盈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被告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由原告享有。

  2020年04月24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6-00021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审定博辕信息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为9,028.85万元,小于被告在《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承诺的博辕信息同期净利润数10,689.25万元。按照《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约定,在博辕信息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向原告以现金形式进行业绩补偿,现金不足部分以原告股份进行补偿。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结合博辕信息2019年度净利润实现情况,被告应向原告补偿合计现金23,577,419.81元(其中胡健15,851,899.36元、余弓卜5,028,877.29元、成海林2,696,643.16元),若被告无法补偿现金的,则应当按照《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原告股份(最高合计不超过2,292,495股)(其中胡健1,541,322股、余弓卜488,971股、成海林262,202股)补偿给原告,原告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且被告上述应返还的合计最高不超过2,292,495股原告股份对应的2015-2017年度分红款为合计人民币591,463.47元(其中胡健397,660.96元、余弓卜126,154.48元、成海林67,648.03元),被告需要一并返还原告。

  另据原告了解到,2017年被告胡健与第三人华融证券签署了:(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A版)》、(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A版)补充协议书》及(3)编号为20170100733102、20170100743102、20170100753102三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被告胡健将其通过案涉交易获得原告股份中的计8,378,500股质押给第三人华融证券。

  (二)公司与胡健、华融证券的具体诉讼请求

  1、请求案件管辖法院判令被告胡健向原告支付《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项下2019年度利润承诺补偿款15,851,899.36元;

  2、请求案件管辖法院判令若被告胡健无法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利润承诺补偿款的情况下,则应将支付不足部分的现金按照《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原告股份数(最高不超过1,541,322股)交付给原告,由原告以总价1元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并且判令被告胡健将上述最高不超过1,541,322股对应的2015-2017年度分红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97,660.96元返回至原告。

  3、请求案件管辖法院判令确认登记在被告胡健名下的原告限售股份共计9,300,227股的真实所有权人为原告;

  4、请求案件管辖法院判令确认在第三人华融证券与被告胡健签署的三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项下第三人华融证券享有的相应质押股份中,对被告胡健名下持有的原告公司限售股的质押无效;

  5、请求案件管辖法院判令第三人华融证券就第1、2项诉讼请求中涉及被告胡健的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请求案件管辖法院判令被告胡健承担案件诉讼费。

  (三)公司与余弓卜、成海林的具体诉讼请求

  1、请求案件管辖法院判令被告余弓卜及成海林向原告支付《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项下2019年度利润承诺补偿款合计现金7,725,520.45元(其中余弓卜5,028,877.29元、成海林2,696,643.16元)。

  2、请求案件管辖法院判令若被告无法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利润承诺补偿款的情况下,则应将支付不足部分的现金按照《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原告股份数(最高合计不超过751,173股,其中余弓卜488,971股、成海林262,202股)交付给原告,由原告以总价1元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并且判令被告将上述最高不超过751,173股对应的2015-2017年度分红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93,802.51元(其中余弓卜126,154.48元、成海林67,648.03元)元返回至原告。

  3、请求案件管辖法院判令被告余弓卜及成海林承担案件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可知,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争取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的权益最大化。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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