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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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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
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 兰州民百         公告编号:2020-029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

  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5 月 26 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

  经查,你作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你未及时向兰州民百董事会报告上述占用事项,未配合兰州民百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你在2016年6月作出的“不违规占用兰州民百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开承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

  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严格履行承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 兰州民百         公告编号:2020-030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5 月 26 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整改计划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甘肃监管局要求的时限内向其报送整改报告,并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 兰州民百         公告编号:2020-031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

  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5 月 26 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

  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兰州民百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兰州民百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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