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3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
一审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含下属孙、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被告力诺集团应支付供能款7,186,295.91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反诉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鲁011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方诉讼请求
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0日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9)鲁0112民初6186号。山东派思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6月5日止拖欠的蒸汽、电力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共计8,487,933.41元、违约金1,134,417.85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5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收取1%。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委托代理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关于该案件详细情况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参见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鲁011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14日止拖欠的供能款(含蒸汽供能款、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电力供能款,扣除水电费、已支付供能款及力诺集团代充燃气费和力诺集团移交工业盐及天然气费用)共计7,186,295.9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供能款7186295.9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2、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 (以欠付供能补偿款753,46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至2019年3月15日计算;以欠付供能补偿款927,78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至2019年3月15日计算;以欠付供能补偿款996,91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欠付供能补偿款824,75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欠付供能补偿款646,904元(48,689元+195,615元+402,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欠付供能补偿款394,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 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上分段计算的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3、驳回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606元,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941元;反诉费21,299元,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安总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但本案对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报备文件:
(2019)鲁011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敬德街521号地矿科技大厦14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尚智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王福增、谢冰、李建平,独立董事夏同水、吴长春、高景言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李力新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受疫情影响,职工监事史瑞鹏以视频方式参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关联方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理财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项,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议案回避表决。
2、 上述议案1、2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无特别决议事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建刚、沈从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