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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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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20-03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控股股东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通信”)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清创”)、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49,535,55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27%),紫光通信及上述一致行动人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8,312,12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控股股东紫光通信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清创、紫光集团、紫光卓远

  2、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紫光通信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清创、紫光集团、紫光卓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规划安排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认购的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取得的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数量及比例:紫光通信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清创、紫光集团、紫光卓远拟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8,312,12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按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3个月内

  6、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实施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紫光通信、林芝清创在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中做出了股份限售承诺: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就其所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紫光通信做出了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1)紫光通信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如在紫光通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紫光通信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2)紫光通信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若紫光通信未来与公司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紫光通信将严格按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公司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本次紫光通信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清创、紫光集团、紫光卓远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上述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本次计划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紫光通信、林芝清创、紫光集团、紫光卓远分别出具的《关于紫光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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