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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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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6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已通过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01,027股,按公司总股本473,100,000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470,098,973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金额为47,009,897.3元(含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及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如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9366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公司总股本,即0.099366元/股=47,009,897.3元/473,100,000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366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已通过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01,027股,按公司总股本473,100,000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470,098,973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金额为47,009,897.3元(含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及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如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2、自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73,100,000股扣减回购证券专用账户3,001,027股后的股份数470,098,9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0000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6月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0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47,009,897.3元=470,098,973股×0.10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9366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公司总股本,即0.099366元/股=47,009,897.3元/473,100,000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366元/股。

  七、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2、公司股东中山中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中科白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其因自身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禁售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的减持比例最高可至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100%;在前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现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进行除息,需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起,上述“发行价格”调整为13.34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

  2、咨询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李翠翠

  3、咨询电话:0752-2556885

  4、传真电话:0752-2556885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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