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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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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0-030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披露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4.37亿元人民币。于2018年1月11日公告披露了鑫都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公告编号:2018-003)。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4月20日天顺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对仲裁请求事项确认函》,明确撤回第1项仲裁请求,其他仲裁请求不变。

  2020年4月27日,鑫都公司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了《变更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2020年5月25日,鑫都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关于(2017)京仲案字第3469号仲裁案变更仲裁反请求受理通知》,通知仲裁庭已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对鑫都公司变更后的仲裁反请求予以受理。

  反请求申请人鑫都公司变更后的仲裁反请求为:

  1.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给付项目价值款152,334,353.47元(天顺新城二、三期项目总价值乘以55%后减去反请求申请人已抵债的天顺新城三期项目价值);

  2.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给付违约金27,718,866.70元(即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的罚金,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150,715,411.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27日,以150,715,411.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自2020年4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150,715,411.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申请人律师费300万元;

  以上合计:183,053,220.17元。

  4.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本仲裁案尚未作出仲裁结果,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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