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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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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孟召永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赵惠卿先生,副总经理曹荣开先生、张明扬先生、孙欣女士及财务总监赵昌磊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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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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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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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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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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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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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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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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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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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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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翟耸君、邢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