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2元(含税),合计7,44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04,000,000股,资本公积减少至370,177,758.65元。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2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58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4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2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04,000,0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5月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5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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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5月18日至登记日:2020年5月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0年5月27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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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204,000,000股摊薄计算,2019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0.6284元。
九、调整相关参数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股东刘连军、何元杰、王富斌、王晨清、姚弘辉、朱吉汉、韩强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即22.46元/股。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016年度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 格为14.77元;2017年度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14.57元;2018年度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14.37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对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8.42元。
本次权益分派后,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十、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何嘉雄
咨询电话:0752-6113907
传真电话:0752-6113901
十一、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