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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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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5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124,145,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09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3,860,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99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20,285,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0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33,750,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465,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20,285,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006%。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设立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588,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290%;反对4,245,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196%;弃权3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93,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968%;反对4,24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2%;弃权3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50%。

  2、《关于全资子公司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现金收购山东华沙新材料有限公司9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31,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7572%;反对5,759,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650%;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31,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572%;反对5,75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650%;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8%。

  与该关联交易相关联股东代表90,394,864股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和2020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王亚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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