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0-0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今日收到公司副总裁杨玉成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杨玉成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等职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辞职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杨玉成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杨玉成先生向董事会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因辞职而需知会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事宜。
公司董事会谨向杨玉成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等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0-03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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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潘鑫军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4人,董事刘炜先生、吴俊豪先生、李翔先生、夏晶寒女士、许建国先生,独立董事陶修明先生、尉安宁先生、靳庆鲁先生和许志明先生均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张芊先生和监事黄来芳女士、佟洁女士、刘文彬先生、尹克定先生和吴正奎先生均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如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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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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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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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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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自营规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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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7.01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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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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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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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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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发行方式及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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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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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授权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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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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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以融资类业务债权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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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01 与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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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与其他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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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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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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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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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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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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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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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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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相关子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雅娜律师、王双婷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