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告中提及的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06执异184号《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1民初93号《民事起诉状》。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06执异184号《立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佛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本案已决定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6执异184号。
二、(2020)京01民初93号《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钟玉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第三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钟玉、康得集团对康得新拖欠原告的2018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债券代码:011800757)本金60,000,000.00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2,441,095.89元及违约金(以62,441,095.89元为本金,按日利率0.21%。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止,违约金为5,389,290.9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粤06执异184号《立案受理通知书》一案,法院受理了执行异议申请,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京01民初93号《民事起诉状》一案,康得新为该案第三人。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06执异184号《立案受理通知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1民初93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