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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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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20-034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新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及2020年4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预案(修订稿)》披露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査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19年9月27日)至《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0年4月20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情况如下:

  ■

  中信证券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大通新材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自查期间,中信证券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冠城大通股票行为与公司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郑颖先生

  郑颖先生系大通新材副总经理。自查期间,郑颖先生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情况如下:

  ■

  ■

  (1)根据郑颖先生及其配偶吴晶女士的陈述以及出具的《中国银河证券福州营业部公司证券委托查询结果》,郑颖先生的股票账户系由其配偶吴晶女士管理,吴晶女士为上述股票交易的实际操作人,郑颖先生对上述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亦未将其了解的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吴晶女士。

  (2)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郑颖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配偶吴晶女士管理并进行股票买卖,本人对该账户的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悉,本人配偶吴晶女士通过本人实名的股票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入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均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冠城大通已公告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冠城大通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冠城大通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除自查报告中所列买卖冠城大通股票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情形。

  为了进一步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无论本人实名的股票账户中显示的上述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是否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冠城大通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和潜在收益上交冠城大通。

  除以上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情况。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吴晶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系郑颖先生的配偶,其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管理,郑颖先生对账户的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本人通过郑颖先生的股票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入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均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冠城大通已公告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冠城大通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吴晶女士

  吴晶女士系大通新材副总经理郑颖之配偶。自查期间,吴晶女士持有或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情况如下:

  ■

  吴晶女士系2020年3月28日本次分拆上市预案公告后得知本次分拆上市的相关信息,此前并未了解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吴晶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买卖冠城大通股票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冠城大通已公告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冠城大通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本人买卖冠城大通股票行为发生前,本人配偶郑颖先生未向本人透露过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城大通”)拟将其控股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通新材”)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内幕信息,本人并未掌握有关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不存在代他人买卖冠城大通股票、他人代本人买卖冠城大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自查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本人承诺,在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控股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冠城大通的股票。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情形。

  根据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上述机构及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强调保密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上述文件已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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