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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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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2 证券简称:湘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都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63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9,416,900.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5,635,7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天健验〔2020〕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开户行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民生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都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开户行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民生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

  甲方: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开户行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民生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

  甲方: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开户行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民生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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