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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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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0-030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董事王明意先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2人调整为36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18.31万股调整为316.21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4.26万股调整为262.16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4.05万股数量不变。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董事王明意先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5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授予262.1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43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0-031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的监事5人,实际出席的监事5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5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授予262.1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0-032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批复》(深创新函〔2019〕52号),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3、2020年4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4、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论坛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0年4月2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2人调整为36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18.31万股调整为316.21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4.26万股调整为262.16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4.05万股数量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 2020年5月15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0-033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369名激励对象262.16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5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首次授予价格为58.43元/股。

  4、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372人,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5、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除持续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如下:

  ■

  注:

  1、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不考虑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上表中所述2019年、2020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值相较于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2019年净利润+2020年净利润)/2/2018年净利润-1]×100%;

  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相较于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2019年净利润+2020年净利润+2021年净利润)/3/2018年净利润-1]×100%;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四年净利润平均值相较于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2019年净利润+2020年净利润+2021年净利润+2022年净利润)/4/2018年净利润-1]×100%。

  3、净利润以会计报表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孰低为准。

  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授予与解除限售的对标企业选取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选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部分相同、相近或部分相近业务的境内A股上市公司(不包括“ST”之类公司)共计40家。

  ■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评价表

  ■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批复》(深创新函〔2019〕52号),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年4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4、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论坛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0年4月2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标,即已达到以下条件:

  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2018年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率不低于35%,且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50分位值水平,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综上,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年5月15日

  2、授予价格:58.43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4、激励人数和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69人,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2.16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需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2人调整为36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18.31万股调整为316.21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4.26万股调整为262.16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4.05万股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情况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董事会授权审批权限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授予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所花费的代价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5日,根据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69名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58.43元/股的价格向369名激励对象授予262.16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5日。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5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授予262.16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 2020年5月15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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