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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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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9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9),于2019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6),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公告中所提及的TCL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1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京01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TCL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TCL与光电公司、康得新仲裁一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将原康得新持有的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银行)2.24%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买受人长兴县耀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2、将冻结康得新持有的苏宁银行7.56%的股权予以解除冻结。

  3、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费用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承担,买受人长兴县耀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京01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导致公司持有的苏宁银行部分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对苏宁银行的持股比例将由9.8%降低至7.56%。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1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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