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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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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0-026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30,10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0年5月14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送达的(2020)京04民特301号《应诉通知书》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背景情况

  2019年4月,公司因与张有明、王迈的投资协议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临2019-004号公告)。2019年9月,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年1月2日,公司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贸仲委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张有明、王迈应共同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0,100,000元补偿款以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前述款项,张有明、王迈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临2020-001号公告)。

  鉴于张有明、王迈未如期履行裁决,2020年2月24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执42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北京一中院已接到公司与张有明、王迈一案的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详见公司临2020-02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申请人一:张有明

  申请人二:王迈

  2、被申请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四)《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2020年5月13日

  (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所载的请求事实:

  就贸仲委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裁决书,申请人认为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第六项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六)《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所载的申请事项:

  1、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裁决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对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共计30,100,000元,此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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