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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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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35版)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跃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周子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童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股东益阳荣晟、益阳正嘉、益阳博程主要为发行人员工间接持股平台,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遵循“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人无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1、益阳荣晟

  ■

  2、益阳正嘉

  ■

  3、益阳博程

  ■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售安排

  益阳荣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益阳博程、益阳正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发行人及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保荐机构跟投的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的关系: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数:847,457股。

  4、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24%。

  5、限售安排:限售期24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7.2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44.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6.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9.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8.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33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9元/股。(以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19元/股。(以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4,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6,527.21万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27150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以列表形式披露);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86,527.2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7,147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100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5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19年1-3月和2020年1-3月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0年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公司2020年1-3月业绩较去年同期增长明显,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去年同期上涨,且增长幅度在30%以上,主要系下游行业发展向好,发行人主要客户为隆基股份、中环股份、晶科能源、晶澳科技等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且与公司保持良好、稳定合作关系,公司业绩随着行业的有序发展而发展;公司2020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87.4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088.37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45元/股,较去年同期增加0.68元/股,主要系公司本期应收票据贴现、到期兑付金额较大所致。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陈邦羽、吴俊

  联系人:陈邦羽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陈邦羽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201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鹏辉能源IPO、嘉泽新能IPO、三花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大连国际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俊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了鹏辉能源IPO、立昂技术IPO、上海雅仕IPO、嘉泽新能IPO、金力永磁IPO,以及金风科技(A+H)配股、鹏辉能源可转债,立昂技术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廖寄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在本承诺人担任董事长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5)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益阳荣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寄乔近亲属周泽斌、周用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人近亲属廖寄乔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近亲属廖寄乔担任董事长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承诺人近亲属廖寄乔离职后半年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5)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董事(同时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冰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总经理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公司董事李军(同时为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总工程师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公司董事潘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下转A3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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