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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4月27日披露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中所提及的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集团)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6),公告中提及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3民初26625、266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0303执保4404、4405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宝冶集团与光电公司、康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宝冶集团现申请继续冻结光电公司3.58亿元人民币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光电公司银行存款3.58亿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2019)粤0303民初26625号、266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0303执保4404号、440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2019)粤0303民初266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国信证券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30,000,000.00元和利息1,220,547.95元;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1,220,547.9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2.1的标准,自2019年1月16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88.00元,由原告承担108.00元,被告承担197,8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
(三)、(2019)粤0303民初2662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国信证券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30,000,000.00元和利息1,220,547.95元;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1,220,547.9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2.1的标准,自2019年1月16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88.00元,由原告承担108.00元,被告承担197,8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
(四)、(2019)粤0303执保440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债权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1,237,500.00元的财产进行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5项发明专利及冻结被申请人的10项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五)、(2019)粤0303执保4405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债权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1,237,500.00元的财产进行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5项发明专利及冻结被申请人的10项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苏05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法院裁定冻结光电公司银行存款,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银行账号冻结事项,与法院、申请人协商,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账户并恢复正常状态,减轻因债务违约对公司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并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粤0303民初26625、26626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粤0303执保4404、4405号《民事裁定书》是对公司持有专利的查封及股权的冻结,本次裁定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3民初26625、266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0303执保4404、440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