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79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开庭时间:2020年5月28日
(二)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受让了第三人对被告一2亿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债权,受让了被告二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和保证的担保权利。债权让与后,第三人通知了被告一、被告二。现因被告一未偿还借款,被告二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及罚息7900万元(暂算至2019年10月31日,请求依法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