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5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转让内蒙古兰太煤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兰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煤业”)51%股权及债权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兰太煤业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9 年9月30日,公司将持有的兰太煤业51%股权及相关债权项目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挂牌转让。2020年1月19日,公司收到一个意向受让方——鄂托克旗棋盘井呼武煤矿。(详见2019年9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兰太实业关于挂牌转让内蒙古兰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4、(临)2020-003)。
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 鄂托克旗棋盘井呼武煤矿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72216581Y
企业类型: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陈随虎
成立日期:2005年4月1日
经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棋盘井恒峰白灰厂东100米处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意向受让方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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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公司与鄂托克旗棋盘井呼武煤矿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月26日,公司收到全部交易价款75,439,708.88元;收到北交所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目前,公司正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58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61号)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0,000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调整。前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止2020年4月21日,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1,580,547股,发行价格为6.58元/股;由21名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认购,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99,999,999.26元。扣除承销费用(含税)人民币16,000,000元后,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人民币783,999,999.26元,扣除其它发行费用人民币421,580.55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3,578,418.71元。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93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已于2020年5月11日与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乌斯太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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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泰君安和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和招商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和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招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傅冠男、姚涛和招商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徐万泽、王嘉成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和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泰君安、招商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三方监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三方监管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向独立财务顾问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原协议自行终止。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